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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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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使固定资产正常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备案账目。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须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采购后的固定资产,由秘书处进行登记入账后方可在财务报销。

第四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由秘书处及时联系有关单位进行维修,确保正常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不能使用,经理事长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

第六条 固定资产不得被个人瓜分、长期占用。否则,责任人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本会有权依法处理。

第七条 工作人员离开基金会工作时,应在离开前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8年8月1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