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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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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2号)精神,为了加强票据使用管理,依法安全规范使用各种票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严格贯彻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条 安全保管和使用财务各种票据,票据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将票据擅自托付他人保管和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指定其他人员保管和使用,但必须做好交接手续。做到责任明确,用票安全。

第三条 购买票据要进行登记,每本票据使用完后,要认真进行结算登记,并按规定保存。

第四条 按票据性质使用票据,非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不使用捐赠票据。

第五条 按照票据号码依次填写票据。如实详细填写票据中的有关项目并加盖财务章及开票人签字。

第六条 票据填写规整,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完整保存,不得自行销毁,以备查。

第七条 如发生票据丢失,立即在媒体上申明作废。同时要查明原因,对责任人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8年8月1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