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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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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增强捐助信息的透明度,提高中国艺术节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助力文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以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公开、分类有序、方便获取、无重大遗漏为原则。

一、需要公开的规章制度、人事变更,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开始执行后即公开。捐赠信息和捐赠经费的使用信息,执行后15天内进行公开。对于其他应公开的信息,活动完毕后15天内进行公开;重大事件信息3天内公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根据民政部年检结果通知的时间和要求,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开。

二、信息公开方式应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三、秘书处根据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负责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开方式,将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信息交宣传教育部负责具体实施。信息公开务必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及时性。

四、信息公开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举办重大社会活动,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

五、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按事先约定进行。不予公开的信息,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是指基本信息、捐赠款物的募集、接受、使用和审计等信息,具体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包括:

(一)章程、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管理规定、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公开邮箱、工作电话等);

(二)下设的办事机构、专项基金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时间、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三)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简称重要关联方);

(四)年检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五)按年度公开在本会领取报酬从高至低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六)本会组织出国(出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七)本会联系人、联系方式、本会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网络平台。

二、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公开募捐活动,应在现场或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本会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公开合作方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公开募捐的慈善项目相关信息的公开需严格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三、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四、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五、接受捐赠机构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年度工作报告的信息公布,应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格式文本要求。

六、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

七、公开的信息需是真实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代替信息公开义务。在以上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有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要求的时限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根据内容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网站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及纸质文本置本会处所供公众取阅等方式。

第五条 信息管理的要求。

一、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二、信息一经公布,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三、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四、未能及时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按照本会相关规定中之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六条 本制度经2018年8月1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