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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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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基金会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坚持实事求是、充分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会议职能,本基金会议事会议分为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工作例会。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为基金会决策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

二、议事范围: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8.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决定专项基金的设立、合并或终止;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议的召开:

1.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召开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7月和12月。由理事长召集、主持;

2.参加会议的有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管理机构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

3.会议由秘书处负责提前7日通知理事、监事,并将上会议事内容预先发给各位理事;

4.会议召开的其他事项,均按本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

一、理事长办公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召开的工作会议。

二、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精神;

2.研究、落实理事会决议;

3.研究、落实重大募集、捐助事项;

4.研究、落实重大活动事项;

5.审议并向理事会建议专项基金的设立、停止与撤销;

6.研究、决定人事安排;

7.研究、决定其他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需要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会议的召开:

1.参加会议的有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与所议事项有关的部室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2.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3.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会议。具体时间由理事长确定。

第五条 秘书长办公会

一、秘书长办公会为基金会研究落实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的各项工作决议、决定,处理日常工作的会议。

二、议事范围:

1.研究落实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事项;

2.研究理事、各管理部门及专项基金、分支机构提交的议案;

3.研究其他工作事项。

三、会议的召开:

1.会议由秘书长召集主持;

2.参加会议的有秘书长、副秘书长、各管理部门负责人。视工作需要可邀请领导或相关人员列席;

3.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第六条 工作例会

一、工作例会是基金会的日常工作会议,可与秘书长办公会同时召开。

二、议事范围:

1.检查、督促重点工作的落实和进展情况;

2.针对工作中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3.交流工作经验与信息,研究工作方案。

三、会议的召开:

1.会议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主持;

2.参加会议的有驻会领导和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

3.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章 会议要求

第七条 除工作例会外,其他各项会议须有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各项提案等所议事宜必须有文字方案或报告,并有各部门负责人意见,由部门负责人上会介绍。

第八条 各项工作的执行,要以会议的决定为准。与会成员对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服从、认真执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抵触或改变。如有异议,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议的,可提出议案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与会者对会议内容要有保密意识与责任,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如有违反,将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应到会者因故缺席,需事先征得召集人同意并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会议召集人安排会议记录员,记录员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及决定、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2018年8月1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