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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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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鼓励公众参与文化公益事业,规范志愿者管理,特制定《中国艺术节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志愿者(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从事文化公益事业的志愿人士。

二条 志愿者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本会注册登记,并参与相应服务活动。


第二章 注册登记

三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文化艺术事业的海内外人士,不限年龄、职业、国籍。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本会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登记表》。

二、由本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后,在网上发布。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获得志愿者证书或相应证明参与志愿活动的文字材料。

八、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六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自觉维护中国艺术节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对所服务的对象恪守志愿者承诺,自觉维护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五、绝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艺术节基金会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章 志愿服务

七条 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宣传,如演出、纪念日公益活动、博物馆志愿讲解员、文化遗产及相关传承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遇到有不良文化内容,应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并予以制止;参与中国艺术节基金会的义务服务,如日常工作、活动、国际、国内交流等。

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以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八条 组织机构

一、本会志愿者部负责志愿者的管理,并协调、指导各专项基金或所属部门的志愿者工作。

二、各专项基金或部门负责志愿者的登记、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

三、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宣传教育部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四、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中国文化艺术宣传与传承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践行志愿精神,为弘扬先进文化、繁荣发展艺术、传承民族精神奉献力量。

五、本会应向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提供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维护本会志愿者的权益,建立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基金会的服务。

七、对不履行义务的,本会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资格。

九条 本会按照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本办法由中国艺术节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8年8月1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执行。